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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 235,588 個讚 · 3,187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556 個打卡次。 image Designed by Freepik http://www.freepik.com/terms_of_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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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與第三人,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與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應課課徵綜合所得稅。 提醒民眾,前揭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之利益係屬其他所得,非屬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以其他收入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出售年度之所得,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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