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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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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規定,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原依財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說明三規定,屬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嗣財政部以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重新核釋,該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退還買受人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
故營利事業買受人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購買該等貨物若帳列固定資產,退稅入帳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同年度(購買當年即申請貨物稅退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2)跨年度(購買次年始申請貨物稅退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退稅時(次年)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照成本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造成折舊費用溢列之違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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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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