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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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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獨資改組為合夥組織時,其依相關規定如有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者,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近來常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獨資、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相關問題,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更多
一、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包括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意旨,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需有合夥人2人以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如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後,合夥人只剩1人時,如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應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獨資或合夥如有以下情形者,免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獨資變合夥: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用分別辦理變更及註銷登記,並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人概括承受獨資事業之權利義務。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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