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北區國稅局, 桃園市桃園區。 235,588 個讚 · 3,187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556 個打卡次。 image Designed by Freepik http://www.freepik.com/terms_of_use
貼文
風災、水災、地震等所受損失可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當風災、水災發生時,留意於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提供給您知:
一、災害損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風災、水災、地震等所造成的損失皆可申報,並以國稅局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更多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據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廢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三、經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惟該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圖片來源:yahoo奇摩圖片搜尋
圖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