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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 台南市。 48,631 個讚 · 3,560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央到地方,半生歷練,一生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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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國文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引發許多刻意曲解國文修法「用意」的文章。以下2點說明回應: (一)有媒體下標認為修法將為涉案議員「除罪化」: 在地方民代的事務補助費分為「選民服務費」與「助理服務費」2部分。意謂只要地方民代挪用「助理費」支應「服務費」不管背後理由,就已觸犯《預算法》以及《貪污罪》,並非修法將抹去挪用事實,因此何來「除罪化」? 國文修法用意是點出:地方民代除了「議會問政」,更在乎台灣政治文化中的「選民服務」。而「這20年間,我國消費物價指數已上漲22%,選民服務費是否足夠支應所有服務開支?」長期不合時宜的制度,是不是間接造成民代挪用的因素之一。 國文也特別強調,若未來修法通過,議員還是發生違反《預算法》涉《貪污罪》挪用費用,就是議員自行要去負責。 (二)有文章將「刪除人數限制」以及「刪除8萬元月薪上限」,僅保留直轄市議員聘用助理補助費24萬與縣市議員聘用助理費8萬,給予聘用彈性。」 過分解讀為修法後「地方議員將可直接領到助理費」: 助理費都是直接進助理薪轉戶頭,不存在議員沒聘用助理還能領助理費的狀況,「沒有聘助理,就無法領助理費」。所以人數限制到底哪裡有必要? #不能只有我看到
#但就是有人看不懂
留言
  • 蘇政賢
    老實說
    真的認真要做事,那些費用是不夠的⋯⋯,所以,阿賢不敢選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