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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雲林縣。 56,606 個讚 · 2,441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十屆立法委員 劉建國】 官方LINE👉 https://reurl.cc/mdqGzG 官方IG👉https://reurl.cc/5goGXR 訂閱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72ye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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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炒股弊案,12/03質詢時,要求 #勞動部 提出 #內控機制檢討報告,提是提了,但很多地方避重就輕、輕輕點到、該談的沒談,這樣的檢討根本是做個樣子,我很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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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高達4.4兆,等於中央政府兩年的總歲出預算、攸關全台一千多萬人的保險與退休,一旦有相關人等涉及非法,就應該嚴查、嚴懲,才會有警示作用。報告裡有好幾點措施太過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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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多 高風險的第一線人員,如果涉及不法,不應該只是扣點、降等而已,應該要嚴懲,甚至「永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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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只有基金局的人想貪、或是只有投信金控業者想非法圖謀,都不可能成功,檢討報告只著墨在基金局本身如何防範於未然,但對投信和金控業者部份都沒有對等防堵或懲戒規範。所以有涉案的投信與金控,是不是也應該要納入「永不接觸」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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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談到要加強稽核強度及廣度,要增訂或調整查核項目及範圍,但是要怎麼做,卻沒有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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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等親內的利益廻避與涉貪管道的防堵固然有必要,但未來如果再有圖謀不軌者另找其他間接隱匿的管道時,也沒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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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2年我就提過輪調制度,到現在這份檢討報告還只把輪調制度放在報告結語的一句話,怎麼輪怎麼調完全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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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不會有未爆彈?勞動部無法保證,表示這樣的檢討過後,風險依舊無法控制!勞動部顢頇消極,在這個弊案上有間接過失,怎讓台灣勞工相信勞動部能做最好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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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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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今日初審通過兩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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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當設置監事一人時,會面臨本條第3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當監事出缺時,工會必須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監事,是一項負擔且不符行政效率,所以我提案增列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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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100年修法設置裁決機制,由15位委員(為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之律師及專家)組成委員會受理不當勞動行為申訴案,但是現行裁決委員為兼職,我希望部份委員可以任務更精進,所以設一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為勞工組織工會有更多的保障,讓勞工的保護傘更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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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高興
    拿黨的資源不支持黨的決策,就你有理想?其他立委就要幫你墊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