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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檢討再利用管理法令】
90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令,本部遂依權責於91年1月9日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而後依產業運作與管理需求,歷經十次修正發布。
鑒於近來工業廢棄物再利用運作所引發爭議不斷,為妥善督導管理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爰積極檢討再利用管理辦法,擬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再利用許可內容變更應重新申請、報請核准與備查之要件、得要求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之範圍,及再利用機構運作紀錄應載事項。此外,擬於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新增工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用途及再利用所產製保溫材料、防火建材產品之相關規範,明訂水泥製品原料對應得產製之產品範疇,並刪除再利用作為飼料及飼料原料之用途。
另為確保法令修正內容適切性,並使產業掌握再利用管理法令修正重點,工業局於103年10月16日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召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期透過意見交流,在兼顧環保與經濟前提下,使再利用管理法令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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