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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國有土地第一次登記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另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規定略以,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民眾就其使用範圍向本署申請承租或承購時,卻發現該使用範圍無地籍資料,此即為未登記之土地,應先辦理登記才能辦理後續申租購作業。民眾只需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簡易位置圖(想要辦理登記的範圍),即可由本署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第一次登記。民眾申請國有土地第一次登記
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另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規定略以,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民眾就其使用範圍向本署申請承租或承購時,卻發現該使用範圍無地籍資料,此即為未登記之土地,應先辦理登記才能辦理後續申租購作業。民眾只需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簡易位置圖(想要辦理登記的範圍),即可由本署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第一次登記。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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