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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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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就是大家關心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等規定; 陳運財老師說,犯罪被害人就是訴訟程序中被遺忘的隱形人,因爲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犯罪被害人在案件發生後,又要再面臨訴訟體制的折磨,情何以堪! 我針對現制缺失的檢討,質詢如下:
一、刑案發生後,警政署如何讓被害人及其家屬覺得受到充分保護?調查進度、作為,如何適時讓被害人或其家屬獲知?甚至參與或理解?… 更多 二、案件偵查中,檢察官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否需要互動?又應如何互動?實施強制處分權前(搜索扣押、聲請羈押),是否適時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代理人)陳述意見? 三、案件起訴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現制下獲取訴訟資訊的管道是否充足?準備程序是否即應通知被害人到庭?是否需要讓被害人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想問證人時,是否讓被害人可以詰問證人?想問被告時,是否讓被害人可以詰問被告? 四、 案件判決後,除聲請檢察官上訴外,是否要讓被害人可以獨立上訴?獨立上訴後,檢察官如何協助? 五、 被告交保或受刑人假釋,是否應讓被害人提早獲悉? 唯有在各個程序&階段,讓被害人得到充分的資訊,讓被害人參與應有的程序,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到應有的保護,這個被害人訴訟的參與才有其意義和效果; 因爲司法院和行政院就「被害人得否獨立聲請調查證據」、「被害人得否獨立進行詰問」、「被害人得否獨立上訴」,意見未盡相同,前兩者的變革,牽涉被害人是否成爲訴訟主體,影響到法庭活動原有的三角關係(法官、檢察官、被告),容後續逐條審查時,再向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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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大俠
    小米委員平安:下次有這議題,可否賜告?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