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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 高雄市。 139,664 個讚 · 49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658 個打卡次。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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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自102年度起適用新認定原則,提醒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避免因適用錯誤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扣繳義務人詢問房東舉家遷移海外居住,但在臺仍保有戶籍,每年初固定回臺一星期,預收一年租金,其給付房東之租金應如何扣繳?… 更多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及「經常居住」之事實來認定,惟往年對於久居海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已不在我國,卻因探親、觀光短暫回臺停留,即從寬認定為居住者,常引發爭議。為解決此爭議,財政部於101年9月27日針對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發布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所稱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其中,「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本案之房東,雖在臺保有戶籍,但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31天,並舉家遷移海外居住,如經認定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屬非境內居住者。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境內居住者之租金應代扣繳20%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及發給房東。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此認定原則,避免對非境內居住者給付之所得因短扣繳稅款及申報時點錯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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