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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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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今天委員會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ㄧ個大爭點,就是刑事訴訟法31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強制辯護案件,應否不審資力,提供法律扶助? 實務上常聽律師朋友質疑,很多毒品案件、重大經濟犯罪的被告,經濟條件相當好,卻因為涉犯是強制辯護案件,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幫他派辯護律師,甚不公平;最常聽到揶揄的例子,就是辯護律師是騎著摩托車,但受扶助的當事人是開賓士車來!… 更多 我想刑事訴訟法31條各款的案件,審判中應有律師為其強制辯護,這樣的立法意旨,大家都不會質疑,也就是說ㄧ定要有律師辯護; 實務上法官可以請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人來擔任強制辯護律師,但實際情況,各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有限,有幾個法院目前也無公設辯護人,至於義務辯護人的指定,不具強制性,更須各地律師公會的配合協助; 近幾年強制辯護案件的範圍愈來愈廣,公設辯護人又因上次司法改革會議廢除的結論,公辯員額有限,義辯的資源也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很多需要法律保護的案件,就常常依賴法扶制度承擔,但由法扶承擔時,又違背法扶原來對於無資力扶助的立法宗旨,; 我在去年審查預算時,即要求司法院要就「公辯」、「義辯」和「法扶律師」三項制度進行檢討,法扶基金會也有具參考性的統計數字,經司法院檢討相關配套,最後做成的檢討方向,即限於「司法院指定公辯&義辯資源不足」之法院,其轉介至法扶基金會的強制辯護案件,始可免經審查資力而予派任律師; 經過ㄧ段時間的討論和檢討,委員會綜合相關情狀所做的修法決定,爰報告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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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政堯
    周春米獲得酒駕之友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