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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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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 過去一向認為都市計畫的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屬於法規命令的性質,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處分,就算人民認為該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司法院105年12月9日釋字第742號解釋指出,因為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被劃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將受到限制,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該要讓人民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 更多 今日與會的學者專家均肯定本次修法,但就原告&被告資格,訴訟客體及要件、判決效力等有所討論,主要聚焦的幾項爭點包含:若是以「核定」都市計畫的機關(內政部)而非「擬定」機關為被告,核定機關是否公親變事主?擬定機關在訴訟上扮演什麼角色,訴訟參加or僅陳述意見?訴訟客體是否限於已發布的都市計畫,排除「先行區段徵收」?如排除,又應如何保障因「先行區段徵收」而權益受損之人?再者,是否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才能提起行政爭訟,而不包含「事實上利益」?最後,如果法院只宣告該都市計畫違法,而不是無效時,有沒有拘束行政機關另為處分的效力?本法是否應保留此種法院得僅宣告違法的態樣? 感謝今日的學者專家提供的意見,司法院和內政部會再就相關問題加以研議,立法院也會盡快在本會期排審,讓人民的權利救濟保障不漏接!
#謝謝各地英雄好漢(下圖由左而右、由上至下)
#林明昕教授(臺大法律系)
#宋采臻專員(環境法律人協會)
#廖義銘院長(高大法學院)
#古宜靈理事長(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聯會)
#傅玲靜教授(政大法律系)
#林妍君律師(君臨國際法律事務所)
#王瀚興律師(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宏順秘書長(都市計劃學會)
#蔡玉娟教授(臺北大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陳清秀教授(東吳法律系)
#余宜家專員(台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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