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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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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真的是震撼彈嗎?》 昨天,大法官做成釋字775號解釋,其中有兩個部分,宣告累犯規定違憲,許多媒體朋友用了「司法震撼彈」這個標題。我仔細看了一下解釋文,其實大法官並沒有宣告累犯加重刑度這件事情違憲,只是在一種特殊情形下,讓法官可以個案衡量而已。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更多 大法官在775號解釋一開始就提及,累犯加重本刑,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二罰。 只有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當個案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事由,使刑罰超過罪責而過苛時,才讓法官有裁量空間。 舉個例來說:今天發生一件偷摘檳榔的竊盜案件,被告用手摘不下來,拿剪刀剪下檳榔這是通常的情況。但依照現在法院僵化的見解,認為被告即便不是拿剪刀威脅被害人,也會構成持兇器的加重竊盜罪,法定刑6個月以上。 只有6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被告可以透過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的方式免於入監,這種情況雖然被告犯的罪並不是很嚴重,因為累犯加重法定刑的「底線」,被告可能要入監服刑。 像這類犯罪就是大法官提到的違憲情況,解釋指出如果法官沒有採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減輕時,不應該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而產生罪刑不相當的情況,法官應該具體的裁量。 至於另外一個更定其刑違憲這件事情,是指檢察官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是累犯,依照刑法第48條,檢察官卻可以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再依照累犯加重刑度。這件情況,的確不合理,畢竟法院的判決要讓人民信賴,不能改來改去,判完又加重,讓人民感覺沒完沒了。 總之,這次的大法官解釋,其實只有在一個很小的範圍,要主管機關檢討修改,避免剛剛提到例子裡的被告,因為剪幾顆檳榔的罪,而判得比偷車、詐欺還重,累犯加重可沒有違憲喔。
#和記者解釋昨天的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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