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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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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給須受救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如符合3條件者,免列入該機關團體之收入。…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0359720號令第1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免列入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轄區有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僅轉贈(未有轉售之情事)予其創設目的服務之相關對象,惟該團體未自行設簿登記管理,其收入未符合免列入該團體收入之規定,遭國稅局補列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機團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機關團體需同時符合1.未有轉售之情事。2.符合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3.自行設簿登記管理其受贈及轉贈事實之相關資料3個要件,方有免列入機關團體收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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