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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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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大漏洞:什麼?我們在國外結婚那麼久了,在台灣只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上個週末是第19屆的 臺灣同志遊行 Taiwan LGBT Pride,台灣同婚合法化也超過兩年半了。
 
身為律師 + 立法委員,就用一個故事來討論台灣同婚制度上一個愚蠢的漏洞吧。
 
#以下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台灣人小明和美國人Kevin,五年前在美國加州註冊結婚。
 … 更多
台灣人小王和美國人Handy,一年前也在美國加州註冊結婚。
 
有一天,四個人出去玩的時候,因為劇情需要聊到台灣人的身分證。
 
小明和小王拿出身分證後,突然意識到一件事情
 
配偶欄是空的。
 
他們互看了一眼,突然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回台灣結婚登記吧。」
(不然各位覺得要多大膽?)
 
於是,四個人就搭上飛機回台灣登記了。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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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邱顯智
    ❌有些網友誤以為在外國結婚,如果沒有在台灣登記就沒有效力。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 更多規定,結婚之方式依舉行地法,也是有效的。至於有沒有回來台灣申報登記,並不會影響婚姻的效力。
     
    也就是說,在外國結婚的異性婚姻和2019年5月24日以後的同性婚姻,台灣還是會承認婚姻的效力。回來只是「申報」登記而已,而且婚姻的成立日期還是會寫在國外結婚的日子。
     
    —參考資料—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6380號函也說明得很清楚: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我國法律區分婚姻成立之要件為『實質要件(例如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結婚年齡等)」與「形式要件(結婚之方式)』。依上開規定,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結婚之方式則依本國或該外國人士之本國法律,均為有效(司法院秘書長99年6月7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90010276號函參照)。是以,倘我國人民與該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之實質要件,且其結婚之方式依我國或該外國人士之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之結婚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涉外民事法第46條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本部103年2月14日法律字第10303501770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