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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台北市。 16,382 個讚 · 16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65 個打卡次。本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政策幕僚,以「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為發展願景,積極擘劃符合時代之人事制度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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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12 月 04 日 - 事求人最新機關職缺資料 - 本日新增職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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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 Dhi Yang
    又到辦理「年終考績」時節,請監督各機關是否依法辦理年終考績。

    歷年員額評鑑所見,高達九成以上之簡任官均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 更多,渠等怠於執行職務,依法應予免職處分。
    又,上揭「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之人,竟於考績表捏造「工作項目」及「重大優良事實」,藉此詐領考績獎金,行為嚴重違法,應送法辦。

    主旨:公務人員之失職與違法,依法應受懲處。
    說明:

    一、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者,依法應予免職處分: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各職務均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違反規定者(無工作量者),依同法第30條規定,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降其官職等或免其職)。
    (二)又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工作占65%、操行占15%、學識占10%、才能占10%。因此,公務人員如無工作量,考績成績最多35分(丁等),依「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免職處分。

    二、職責程度未達職等標準者,依法應予降免: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等標準」規定,各職務之工作職責如下:
    1、職權範圍:簡任官負責「施政方針」、「政策」、「施政計畫」之建議、創新、決定。薦任官負責「原則」、「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之建議、創新、決定。
    2、工作複雜性:委任官負責「簡易」至「甚複雜」工作;薦任官負責「最複雜」至「甚繁重」工作;簡任官負責「最繁重」至「最艱巨」工作。

    (二)違反前述規定者(例如,歷年員額評鑑所見,簡任官均未辦理政策研究或政策規劃),依同法第30條規定,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降其官職等或免其職)。

    三、詐領考績獎金者,應送法辦:

    歷年員額評鑑發現,九成以上的簡任官都無工作項目、無工作量,但渠等考績表卻又有記載「工作項目」及「重大優良事實」,考績表顯然登載不實,渠等行為已涉有「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公務員不實登載」(刑法第213、214條)等罪嫌。又,渠等以不實之工作績效詐領考績獎金,亦涉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應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