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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依法執行職務」而挨告的公務人員,我們有訂定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同仁涉訟輔助,不讓同仁獨自承擔司法纏訟的風險。 ⭐️溫習涉訟輔助機制
👉 https://reurl.cc/rg0LqO 相反的,公務人員未依法(合法)執行職務而涉訟,當然就不會受到該辦法的保障。因此,關鍵就在於什麼是「#依法」呢?🤔 ♦… 更多所謂的「依法」就是「合法」,包含法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命令。也就是說,如果在法律上需要負起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就不會符合輔助的要件。因此,#法院的判決結果並不是唯一的判準,縱然民事判決勝訴或刑事判決無罪,#還是要看有無違反相關人事法規而有行政責任存在。 編編來試舉一例,某縣市政府工程單位的職員A,在自己負責監督的工程驗收後,接受廠商招待到酒店消費。檢察官認為A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但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有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作成無罪判決確定。事後,A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但因A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的廠商招待飲宴,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有行政責任,並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的申請當然也就被服務機關予以否准。 ❓由於涉訟輔助的申請,現行法並未限制必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提出申請,對於已經拿到涉訟輔助、之後卻被判決有罪的公務人員,該怎麼辦呢? 公務人員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代表有刑事責任,就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要件,涉訟輔助的核發即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此時服務機關應該要依職權撤銷後進行 #追繳。💠為了要讓各機關有明確標準可以依循,涉訟輔助辦法有明定公務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務機關就應命其繳還輔助費用;在「#緩起訴處分」或「#微罪不起訴」等情形,也因為無法排除行為的可責性或可非難性,服務機關亦應向公務人員進行追繳。 編編再試舉一例說明,某縣市的課長B,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檢察官提起公訴。B先後申請偵查及第一、二審程序的因公涉訟輔助費用,經服務機關同意核發。不過,案件最終經判決有罪確定,服務機關於是依涉訟輔助辦法第16條規定,限期命B繳還所有涉訟輔助費用。 ❗️最後要特別提醒的是,先給予涉訟輔助的公務人員依法是 #負有報告義務!在訴訟程序終結的時候,應立即檢具相關文件(例如: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歷審裁判書)向服務機關報告,讓服務機關重行審查其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要件,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追繳。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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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 Hao
    啊我們考生保障誰給啊?考選部延八月考試不延七月考試,腦袋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