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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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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了一個相當進步的判決,可以說是為跨國同志伴侶的婚姻權益,立下了一個里程碑。
 
先說結論,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拒絕讓祁家威先生和他的跨國同志伴侶登記結婚的作法,是不合理的;並且更正面肯定,應該讓跨國同志伴侶可以順利在台灣結婚!
 
原則上要成立婚姻,雙方當事人應依據自己母國的法律,也就是說,邱國榮的本國法(馬來西亞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能與我國國民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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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在這次的判決中,明確指出了例外情形! 當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此時,行政機關應考慮準用《涉民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 這條的內容是說,如果適用外國法的結果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話,就可以不適用外國法。
 
那什麼又是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經確立,不讓同性別的二人結婚,就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而且同性婚姻也已經是我國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因此,保障同性婚姻,就成為台灣的公共秩序。
 
也就是說,當外國法不保障同性婚姻,可認定違反我國基本的憲政秩序價值,背於我國公序良俗。
 
因此,當外國法未承認同婚時,應該要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所以外國人的部分就不再適用馬來西亞法律,而可以在台灣登記結婚。 法院最後更明示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未來要應依這個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讓兩人可以結婚的決定!
 
我們很高興看到這個判決的結果,相當積極主動地提供行政機關在涉民法修法之前,就能開始進行的解套方式。
 
先前司法院也已通過《涉民法》修法草案,保障跨國同志伴侶的婚姻權益,當時司法院是這麼說的:「愛情的模樣逐漸清晰,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 未來我也會持續監督,要求內政部依照此判決的法律見解,盡速規劃統一的政策方向,使全國各地方政府的戶政機關,能有相關辦法或函視作為依據,讓在台灣的跨國伴侶都能夠順利獲得婚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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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yce Chan
    謝謝委員對跨國同性婚姻的關注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