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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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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沒有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違憲】
 
7月16日星期五下午公布的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被害人可以到庭表示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
 
同時,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要從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修正。而在修正之前,除非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法院都要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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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法官正視被害人的程序權利保障,我只有高度的尊敬和同意。
 
而在憲法解釋的前一天,司法院也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增訂應於尊重被害人意願、法院訴訟指揮權與無礙少年之自我健全成長等前提下,賦予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由其同意之人陪同到場、隱私保護及適當隔離措施等程序權保障規定。
 
接下來,就是包括立法院在內的「有關機關」,要一起依據解釋意旨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法律了。
 
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5 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司法院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0-457961-04ea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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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邱顯智
    專家評論:被害人權利的里程碑?釋字805對少年保護事件的誤解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665705

    我也會持續學習、追蹤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