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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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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在今天宣布,全縣移工自即日起除上下班期間停止外出,生活所需採買由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上下班統一由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負責接送,並責成縣府警察局於社區街道隨時查察。若有移工被查到在外閒晃,將會開罰企業主或是仲介公司。
 
苗栗縣政府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因此我們會透過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議員,和苗栗縣政府確認以下三點:
一、移工範圍
二、限制期間
三、法律依據與違反的處罰
 … 更多
最廣義的「移工」,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共11款類型的移工,一般人理解的白領和藍領移工。
 
狹義一點的「移工」,就是其中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製造工與營造工、海洋漁撈工和機構看護工。再限縮一點,也可能只包括廠工(製造工)。
 
縣府必須要說明清楚,被限制的移工範圍到底是那些。
 
再者,限制期間也要具體明確,以利雇主和移工安排配合。
 
此外,為了確認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否合法妥當,縣府也應該說明具體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處罰移工、雇主和仲介公司的法律依據。
 
最後我要一併提醒縣府: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這邊能進行管制隔離等措施的,是「#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如果範圍過大,不是針對有接觸史或疑似傳染者,可能有違法的疑慮,開罰雇主也可能衍生爭議。
 
此外,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授權規定的「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公告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防治條例第7條的措施,更只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以實施。
 
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請縣府重新研議適當的方式。不該限制的不要限制,有限制必要的也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免發生困擾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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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熙忞陳
    就算是CDC拿第七條也不能這樣幹,我們素質基本上跟中國一樣,但差別是我們對白人會跪下去,看到比較弱的族群就是踩,而是還多… 更多數是立法去踩!

    看看多少台灣人看到縣長去限制移工在那邊鼓掌叫好,就知道台人跟中國人素質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