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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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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請衛福部明確表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不會縮小保障範圍
 
施打疫苗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 #讓社會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
 
然而,即使疫苗的安全性已通過審驗機制的檢視,仍然無法排除全部的風險,在大量使用緊急授權(EUA)的COVID-19疫苗更是如此。
 
#為了不讓接種者概括承受,#盡可能由群體來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給予補償救濟。這就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Vaccine… 更多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VICP)的基本精神。
 
趁著大家都很關心COVID-19疫苗的時刻,來跟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 #疫苗救濟制度,近期出現了什麼爭議。
 
‼這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大家可能都會碰到,請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1⃣疫苗救濟有什麼爭議?
 
事情發生今年在二月,衛福部修正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在「無關」的類型下,除了既有的「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之外,增加「#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情形,引發擴張「無關」範圍(相對的,就是縮小救濟範圍)的爭議。
 
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s://bit.ly/3pjz1Rv
 
2⃣我們的疑慮
 
今年四月初,台灣女人連線和台灣人權促進會邀請我參加「讓民眾安心接種COVID-19疫苗完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記者會,提出對於相關修正的疑慮。
 
民團質疑: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並不是「反對」關聯性,#可能只是因為缺乏相關研究,#所以無法支持關聯性。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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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顯智
    另外補充說明一下,精確地來說,行政訴訟上舉證責任的問題,很早就被最高行政法院確認是由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了(該案中的被告… 更多機關即上訴人是衛福部)。問題會在於,當證據指出「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而不是「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那這時候究竟要怎麼辦?

    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
    「「(七)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依其89年2月11日之修正理由所載,此規定係關於解決真偽不明時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規定,係對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基本規則得出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予以倒置。傳染病防治法第30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此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給付規定,原本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請求人須就權利發生要件,即其受預防接種、有損害、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負客觀舉證責任。如果其確受預防接種且發生損害,但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事實不明,請求人應受敗訴判決。惟預防接種之疫苗之選擇、獲得、保存及接種方式,並其安全評估,均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之掌控範圍,請求人係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之處境,人民生命及身體因預防接種受侵害,此請求救濟補償權利之實現,顯受此不平等地位之影響。如果依上開基本規則將此種預防接種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危險分配予請求人,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應將客觀舉證責任倒置,歸由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依具體化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之審議辦法規定,將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死亡、障礙、嚴重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間之因果關係(關聯性),規定在『相關』(即具有關聯性)及『無法排除』之情形應補償,在『確定無因果關係』時,始不補償(審議辦法第7之1條第2款)。換言之,受預防接種及發生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之事實不明時(即不能確定有亦不能確定無因果關係),仍應補償,把此項有無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分配予補償機關,此即是上開行政訴訟法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倒轉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之具體化。上訴意旨主張審議辦法雖劃定『無法排除』之類型,但此與民事訴訟上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意義不同,本案之舉證責任仍應回歸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由被上訴人就有利於己之事實(無法排除)履行舉證之責云云,並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