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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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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在尚未逾申報期限前債權人不得代位申報
陳先生詢問:債務人A君於108年6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申報遺產稅,A君之債權人可否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代為申報A君遺產稅?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次依財政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32號函釋規定,關於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中所稱之未繼承登記一語,係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規定申報期限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案件,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時,債權人自無上開聯繫要點代為申報遺產稅之適用。
以A君遺產稅為例,A君於108年6月15日死亡,其遺產稅申報期限為108年12月15日。故A君之債權人應俟前揭申報期限屆滿後,若A君之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時,始得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代為申報A君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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