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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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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清月朗,敬維公私迪吉,公務人員75%甲等比例上限終於要改了」
 
改成76%。
 
萬年不改的公務人員75%甲等比例人數上限、職等越高甲等比例越高,這些考績制度有多麼荒唐,相信我不用再重複說明。就連辛苦的防疫人員,同樣也要有四分之一吃乙等。
 
去年底,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公開寫信給蘇貞昌院長,要求人事行政總處調整甲等比例人數上限。結果人事行政總處的回應來了:
 … 更多
「考量109年度辦理COVID-19各項防疫、紓困及產業振興之公務人員,備極辛勞,經與銓敘部溝通協調結果,貴府暨所屬109年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總受考人(不含一條鞭人員)76%為上限計算。」
 
從75%上升至76%,完全不見定比例制的檢討,可以,這很中華民國。
 
去年7月,我質詢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他也信誓旦旦的說,這些制度一定要檢討,也會盡快送出考試院版的《公務人員考績法》,解決20年來不改的考績甲等定比例制。
 
事實上,草案早已擬好,考試院上一屆就送到立法院過了。結果半年過去了,考試院連草案再送來立法院都做不到?還要繼續發「風清月朗」的用箋,來維持荒謬的75%甲等上限,繼續讓新人輪流吃乙嗎?
 
請剛成立臉書粉專的考試院,在廢除之前,趕快做一些振奮公務人員的改革吧。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nxXheyll6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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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不改的考績甲等定比制】 2020 07 08 邱顯智質詢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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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文章
    報告委員還有一件事想陳情:
    公務人員曾受刑事懲戒或處分考績不得列為甲等,其中的「刑事懲戒或處分」並無區分是「故意犯罪或… 更多是過失犯」如執行公務發生車禍等,而且是影響處分年度考績!即便處分年度年表現再優異考績只能列為乙等,這對之後的升官考試等影響甚大。
    小弟於107年度執行公務曾與民眾發生車禍,肇事責任雙方皆為主因,第三方違停為次因,惟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遠高保險能給付且遠高一般賠償均值(且只針對小弟求償,有次因的違停一般民眾卻不求償),小弟從事基層公務員實在負擔不起,因此只能交由法院裁定,於109年度判決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去(109)年自認表現優異,功過相抵仍有155支嘉獎,在敝單位肯定是有甲等水準,卻因107年的這起事故,只能拿乙。
    小弟已欣然接受這事實,但希望委員能協助了解這塊,希望將「曾受刑事懲戒或處分」這個規定加以限制為「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受刑事懲戒或處分」,排除一般過失犯!讓之後有發生類似案件的公務員,能不會因過於嚴苛的規定,而失去拿甲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