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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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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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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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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hokhim T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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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山坡地超限利用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時,始得依第35條第2項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倘命相對人自寄存之日起,尚須經10日發生效力,因而致生水土流失甚至對人民生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之災害,顯然非該處分所欲達成之管制目的,亦非事後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所能填補。
    (3)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之虞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採取必要措施及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部分或全部運作,違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55條6款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倘相對人自寄存之日起,尚須經10日發生效力,恐無法迅速達成行政管制目的,嚴重影響環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