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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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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重新提出免責聲請的時間要到啦】
 
→很重要所以再說一次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18年底修法前,被法院用134條第2、4、8款規定裁定清算不免責的人,可以向法院重新提出免責聲請呦!
 
→到底是什麼狀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2018年底修正的時候,放寬第134條第2、4、8款的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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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法前,這三款規定分別是: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修法後,這三款變成這樣: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多了「故意」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少了前面「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的部分)。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增加「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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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儀璇
    廢話好多 真的有用的也就幾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