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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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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朋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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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關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商調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將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果不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面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公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有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保障。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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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Ching Long Tasi
    請問委員,長官可以內規規定擋人的時間嗎? 比如一年都不能走之類的附加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