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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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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非常榮幸受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 邀請,參加國會改革系列座談,研討人事同意權該如何審查。
 
本次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恐怕是近二十年來,立法院首次出現沒有進行言詞的詢答,就直接表決的情況。
 
沒有詢答的國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有違反憲法所要求最起碼的正當程序,恐怕不無疑問。
 
而這一點,就要從人事同意權的制度設計和目的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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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憲法機關的重要人事案,例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司法院大法官等,憲法上規定任命的機制,均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制度設計?
 
首先,最重要的目的在於賦予一個無法取得直接民意基礎的憲政機關,在民主國中必要的「民主正當性」。
 
作為五院之中唯一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立法院,以及全民直選的總統,就擔負了賦予監察委員和考試委員民意正當性的工作。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要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不能由全民直選的總統任命就好,總統的民意基礎不是比個別立法委員還多嗎?
 
這就涉及到權力分立原則。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無論是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都不能讓握有行政權的總統,單獨掌握其他分立權力機關的人事權,否則就會讓總統藉由人事權,掌握了其他的憲政機關,進而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最後還有一個理由在於,國會是最適切做最重大決定的憲法機構,因此憲法上有所謂國會保留原則,本質上最重要的事務,要保留給國會做決定(憲法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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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吳資進
    法律還真麻煩呢!

    那問顯智律師好了

    不能政風

    我也覺得敏感

    那啟動行政調查

    派衛福部的官員嗎?

    如果被講以上欺下

    顯智委員可要出來說句公道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