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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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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編編想來聊聊 #保障法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規定 志華上週在執行職務的時候,發生意外受傷,經過3次治療才順利康復!治療期間,想到考試院臉書提過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的修正消息
👉https://reurl.cc/l0G8aY
因為自己發生意外受傷是在辦法修正發布之後,已符合請領受傷慰問金3000元的條件,但不曉得要在多久時間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才不會過期? 🟪 🟦 🟩… 更多志華的疑問,換成法律用語就是「行使慰問金請求權的期限」,也是編編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簡單說,公法上請求權指的是,基於公法而生的法律關係中,一方取得可以向他方請求特定給付的權利。 消滅時效制度的功能,就是要來限制請求權的行使期間,避免因為長時間的不行使,導致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影響法律狀態的安定性。 如果超過法定的權利行使期間,公法上請求權會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白話文就是➡️沒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權利就會消滅了❗️ 就像食物放太久會過期變質一樣,自然也就不能食用了。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https://reurl.cc/1gDgVm 消滅時效制度應如何規範呢?由於涉及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74、723號解釋指明「須逕由法律明定」,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絕對法律保留)。 🔺白話文就是➡️消滅時效的期間,影響人民權利重大,必須由法律明定!不能授權由各機關自己以法規命令的方式訂定。 釋字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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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庭洪
    6-7月的國家考試能否延期,疫情期間那麼多人考試很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