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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經濟部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109年3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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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回顧
  為完備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機制,並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以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經濟部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共計1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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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准新增
  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
二、全面納管
  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對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就地輔導,增訂20年落日條款
  1.地方政府需在本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管理執行方式。另經濟部需訂定執行方案,以協助推動,並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相關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
  2.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明定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另為督促特定工廠登記者,儘早完成用地合法,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為本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四、輔導用地合法
  地方政府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方式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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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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