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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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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教室】告發可以退回?他案可以簽結!
 
📰據報載: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涉及偽造文書等,將署長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檢方分他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該案發回(也有說是退回)內政部。
 
⁉看到這段話,讓小邱臉上瞬間多了黑人問號 (.)_(.)?
老天鵝阿!如果不是報導錯誤,就是過程中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小邱會這麼說呢?那就要先從「發回」和「他字案」是什麼開始說起。
 
💡… 更多「發回」是什麼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換句話說,就是司法警察送給檢察官的案件,檢察官覺得,欸,警察還有東西沒好好查,就發回給警察,查好再回來。
 
📚豆知識:為了辦理相關的事項,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61),台北地檢署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
 
❓那為什麼新聞上出現「發回」很奇怪呢?
 
因為內政部(包括政風處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呀(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會視為司法警察/警察官)!當然也就不能「發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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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Chen Si-Kai
    我覺得比較好笑的是,人事案人事權本來就是主管的權限,是有權製作,到底干「偽造文書」屁事....偽造文書是無權製作餒,內政部在搞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