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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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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在內政委員會問了 #花敬群次長,關於現行土地徵收制度有無牴觸憲法的規定,甚至指出要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09號,土地徵收是否要回歸公共事業或公共需用,而非讓政府可以舉著「公共利益」的大旗恣意地剝奪地人民相關的基本權利,這部分恐有違反憲法解釋之疑慮。 但花敬群次長說憲法不只是一個面向,然後又說:「憲法除了財產權的規定除外,143條也有相關其他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應受到法律相關的『#管理… 更多』。」,我猜次長應該是要說的是憲法第143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但不知道次長是口誤還是忘記,忽略了應受到法律「#保障」的這最重要的一詞,我必須強調,要去限制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必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要符合比例性及最後手段性等等相關規定及法律原則,不得過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必須要去遵循且保障的。 如果在面對人民的財產權及相關權利要被剝奪時,沒有以基本權「保障」為觀點的話,恐會無法解決假借公益之名以榨私益的情事不斷發生,我也必須再次強調,政府的職務是為人民而存在的本質,更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最後,我也再次向花次長提到有關土地徵收修正的第二次人權兩公約審查意見與結論,也希望下次花次長不要再說「予以尊重」,#應該要將人權當作改革土地徵收制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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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義發
    依據花次長的說明,政府可任意徵收管理花次長的不動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