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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負擔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應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特別提醒,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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