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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署公告修正,茶葉免營養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1385 號
主旨:
⋯⋯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本署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六八號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應標示之食品類別不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
一、飲用水、礦泉水。
二、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
三、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如:八角、花椒、滷包等)。
五、鹽及鹽代替品。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018卷第151期20120809衛生勞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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