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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台北市。 18,166 個讚 · 6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039 個打卡次。提供傳播通訊相關之生活知識、最新法令、各項消費者權利保護事務、最新活動消息或重要統計數據等。 如需陳情請至本會意見信箱: https://cabletvweb.ncc.gov.tw/P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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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粉絲大家好! 由於通訊型態改變,現在消費者大多利用電信事業提供的數據服務上網從事通信,因此為了確保用戶使用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計算正確,目前在立法中的電信管理法草案特別將「通信紀錄」定義為用戶使用電信服務後所可能產生的資料;但是電信事業不因此而有權利蒐集、處理及儲存所有各項使用服務後的通信紀錄,而是必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視電信事業提供之服務及用戶所使用之服務而定可以蒐集、處理的資料。 另外,用戶透過電信事業所提供之上網服務,瀏覽網頁的紀錄因為不是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電信服務之範圍,依前述說明,電信公司非依法自然不能蒐集、處理及儲存網頁瀏覽紀錄(個資法第8條、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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