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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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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陳時中部長不回答有無意願打疫苗?》 #衛環 質詢
#邊境查驗到超標萊豬只銷毀不開罰 #食藥署縱放?! 針對萊豬進口,我再次提醒衛福部長,應進行本土敏感族群風險評估。
再來,2015、2017曾經在邊境查驗到超標萊豬,卻只有銷毀無開罰!
食藥署依… 更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如果只要求退運或銷毀,業者就可以冒險僥倖心態,被抓到頂多退運或銷毀,況且抽查比率低,根本不會被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罰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就是這些在報關作業的食品有違反第15款時,主管機關就應該依照第44條來處罰。如果衛福部認為食安法第15條的輸入不是在規範報關查驗到的違規食品,那也不應該用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來要求退運或銷毀。因為辦法第24條規範的是【輸入產品】 況且不去爭執第15條第1項的輸入的定義,第15條第4項在豬肉上是不能檢驗出乙型受體素,違反時就應該依照第44條規定處罰,本席也質疑衛福部仍然沒有處罰目前衛福部對所有食品進口在海關查驗有問題,都是退運或銷毀處理,根本沒用過第15條、第44條處理 如果輸入到國內才叫輸入,那食藥署依法退運或銷毀的辦法,用的文字也是「輸入」,怎麼解釋?今天上午,部長說如果廠商「故意」才開罰,請問食安法15條、44條根本有「故意」這個要件嗎?請問衛福部,在邊境查驗到萊克多巴胺超標的進口豬肉,是否要依照食安法第44條規定處罰?衛福部表示,針對法條的競合,會回去再與法規處做研究。 ★字幕版【立法委員陳椒華】邊境查驗到超標萊豬只銷毀不開罰_食藥署縱放?!_2020-11-23衛環委員會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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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泰松
    勇敢問政~眾望所歸~保重身體~陳委員~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