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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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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16 到 24 歲年齡層中,大約每 8 位女性,就有 1 位有曾遭跟蹤騷擾的經驗。
 
上週四上午,我參加「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跟騷法》版本,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的修法方向。
 
近幾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嚴重的殺傷事件,跟蹤騷擾行為終於受到社會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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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件的行為看似突發性,但將行為時間點往前回溯,會發現加害者早已對被害人進行了長期、一連串的尾隨、站崗、受拒絕後仍不斷邀約見面、以各種手段傳送訊息、侵入住宅與恐嚇行為。有些被害人甚至於事件發生前,就已到警察局求助,然而,警方礙於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或提供保護措施。
 
即便未造成嚴重的殺傷結果,但光是跟蹤騷擾行為本身,也讓被害人身陷恐懼之中。
 
今年 6 月,一名網友跟蹤騷擾張姓主播,該網友不斷以社群軟體私訊被害人,甚至還跑到工作場所站崗,使得被害人內心感到非常害怕,卻無任何有效的機制可以求助。
 
公聽會現場,許多法律及民間團體、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都一致表示,實務上非常需要立法防治跟蹤騷擾行為,才能在還沒釀成更大的悲劇前,提供被害人及早介入、遏止加害人後續行為的機制。
 
針對此次公聽會前,行政院公布的新版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成「需要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 一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但是,行政院對於跟蹤騷擾的定義太過限縮,跟蹤騷擾行為並不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若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根本也無法保護到過去幾件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重大殺傷事件被害人。
 
在公聽會中,我也強調,跟蹤騷擾行為不同於一般犯罪,如果單獨片斷地觀察加害人所表現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都與現行的犯罪無關,因此無法成立任何刑事犯罪,也無法等同於性騷擾行為(例如:一再送花、邀約看電影),所以,跟蹤騷擾行為的範圍,不應該以成立性騷擾為前提!
 
參考日本、德國等外國的立法,都是將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明確列舉出來,並搭配反覆實施的要件及被害人心生不安的主觀要件;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共識版本,採取的也是這種明確列舉行為態樣的模式。
 
作為立法委員,我要再次呼籲行政院,應該聆聽這些長期倡議、從事第一線服務的民間團體需求,並尊重民間團體的共識,以實際作為來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盡快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的機制,避免下一個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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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泰享受
    懇請委員幫忙修法推動 ~燃料稅隨油徵收~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