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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慧, 台北市。 165,083 個讚 · 5,297 人正在談論這個。國會研究室 臺北市濟南路1段3-1號1007室 (02)2358-6191 樹林服務處 樹林區大安路499號1樓 (02) 2684-2522 鶯歌服務處 鶯歌區文化路175號1樓 (02) 2678-3368 新莊西盛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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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更多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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