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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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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ヮ◕)/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 第3期上線囉! 政府制定各項公務人員法制,向以中央觀點作為政策思考或規劃方向,但自1999年實施地方制度法以來,地方政府角色已不同以往,並擔負起更多更廣的施政責任;加上各縣市地理環境及產業發展有所不同,各縣市政府各有政策推動重點與特色,在地方用人管道方面,政府僅提供地方特考的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在特定專業領域、偏遠或離島地區用人需求仍難以滿足。 本期主題設定「地方政府用人困境與出路」,即在為此議題,找出不同於中央觀點的良藥解方,為地方政府用人解決問題。 歡迎上網瀏覽及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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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 Dhi Yang
    公務員之失職與違法

      依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應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 更多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一、公務員之失職情事

    (一)公務員之工作職責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每一位公務人員均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又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其工作職責應與職等標準所定職責程度相當。例如,簡任官之「工作職責」為:
    1、負責本機關「艱巨工作」或「最繁重工作」。
    2、負責本機關「施政方針、政策、施政計畫、業務方針、新觀念、新制度」之建議、創新等工作。

    (二)公務員之失(瀆)職情形
      自101年起,歷年員額評鑑均發現,有很多公務人員尤其是簡任官,皆無工作項目及工作量。這些沒有工作量的人,疏於職務、未盡職責,明顯失(瀆)職!

    (三)失(瀆)職公務員之法律責任

    1.依懲戒法規定,應受懲戒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怠於執行職務者應受懲戒。爰各機關無工作量者,疏於職務、未盡職責,依法應受懲戒!

    2.依考績法規定,應予免職
      「工作」占公務人員考績分數65分,無工作量之人,其考績成績最多35分(丁等),依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予免職!

    二、公務員之違法情事

      部分公務人員並無工作量,亦無相關工作檔案(機關檔案目錄已依法公開,可以查證),但其考績卻為「甲等」,其考績表之工作事蹟,顯係杜撰、偽造!同理,渠等「模範公務人員」、「傑出公務人員」之優良事蹟亦係偽造!
      利用杜撰之工作事蹟詐領獎金,這些人涉有「偽造公文書」、「例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刑責,應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