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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台北市。 18,166 個讚 · 6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039 個打卡次。提供傳播通訊相關之生活知識、最新法令、各項消費者權利保護事務、最新活動消息或重要統計數據等。 如需陳情請至本會意見信箱: https://cabletvweb.ncc.gov.tw/P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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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粉絲大家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同法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等事項,又前述「明確告知」的意義,通常是指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參照)。 當民眾到電信門市申辦電信服務,電信公司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如電信公司僅於門市公告或網站公告個資法第8條第1項所定應告知事項,但以現場告知或簡訊告知等各種方式向客戶提示公告內容所在位置,並請其閱讀瞭解,若可達到個別通知使當事人知悉的效果,也可認為符合「明確告知」之意旨。 隨著現今科技進步,就告知的方式也容許資料控管者依蒐集時的客觀條件,主動採取適當的告知方式,例如指出個資保護聲明的網址連結或QRcode等,如果當事人沒有其他相反舉證的話,也算是明確告知的方式喔!
〔參照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5條第1項a款及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採用之透明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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