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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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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司法院是忘記了,還是不願回答?
 
去年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賦予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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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制上路後,我們收到被害人家屬以及犯保第一線人員的反映,在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過程中,遇到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果想要表達意見,只要舉手示意,就會讓被害人發言。
 
法官過度擴張訴訟指揮權,損害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不僅荒謬,更不符合現行的法規規範!
 
對此,我們詢問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如果被害人依法提出了聲請,而法院認為聲請不符合程序規定或是不適當時,是否可以用口頭的方式,請被害人自行撤回?
 
沒想到,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竟然回答不出這個問題,並且陷入無盡的沉默之中。
 
我不明白的是,這個問題的困難點是什麼?
 
我們認為,這並不是恰當的做法,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被害人訟訴參與的聲請案件,無論是發現聲請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是認為聲請不適當等等,都必須依法做出駁回的裁定。
 
司法院秘書長在沉默許久之後,才勉強答覆:「這個我們可以來要求,讓法官盡量不要這樣子。」
 
對於司法院這樣的回應,我們真的感到非常失望。
 
既然去年修法賦予了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那麼,當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聲請的時候,法院便應依法做出裁定,而非以口頭勸說的方式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造成被害人及家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二次傷害。
 
我們希望,司法院可以正視為什麼實務端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並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落實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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