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內政部, 台北市。 181,959 個讚 · 2,130 人正在談論這個。歡迎來到「內政部」粉絲團,您可以透過按”讚”成為此專頁粉絲,我們將提供您最新鮮、最即時的內政資訊!
貼文
【歷史上的今天】
為了解國土發展型態,合理規劃國土利用,內政部以航遙測影像為基礎、搭配地理資訊技術及外業調查,辦理全國(含金馬地區)國土利用調查工作,歷時3年至2009年9月1日建置完成。
圖片
留言
  • Louis Lu
    私有公設保留地長達 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人民生存財產權!

    這種利用法律的形式掩蓋政府的無… 更多能盤根錯節、束手無策的保留徵收土地政策!如果這是一家私人企業這般浪費土地資源,如此閒置土地利用效率,決策相關人等禍國殃民的庸才體制早就該Fire了。3~40年的保留徵收歲月,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而對土地所有權「無限期凍結」致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權陷於如此難以昭雪之刑、人民何罪土地何干。 長久以來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保留徵收人民土地權益、從土地法、都市計畫法、行政法規乃至行政規則大法官解釋函令全被扭曲其涵義、將它們變為自相矛盾的種種闡釋、繁瑣的闡釋掩蓋了法律的真實涵義、造成如今不知如何作為、無法收拾的局面。憲法裡包含了給予大眾虛幻卻不切實際的權利。所有這些所謂的「人民權利」只是存在於一種理想中、一種在實際生活中永遠都無法實現的理想!
    依據 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審議通過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 依據前揭所述、政府機關、相關行政部門怠惰3~40年、已違憲違法、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行政部門有法不行事尸位素餐、怠惰無為依舊應作為而無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