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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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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 連郁婷律師處理的類似案件層出不窮。 提供這個懶人包給大家參考。也歡迎大家轉貼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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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還記得我先前掛念的護理師對抗大醫院案嗎? 一直很想整理一下判決宣告護理師不用賠錢的理由,所以整理出懶人包如下,那也希望每一位護理師,或是被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朋友們,不要因此害怕或灰心,或許再堅持一下,我們還有別的出路! *前情提要:… 更多<br> A小姐在B醫院擔任護理人員,B醫院與A小姐先後分別簽訂「B醫院勞動契約書」、「B醫院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醫院員工國內受訓或進修合約書」及「B醫院護理部護理人員、臨床/專科護理師、藥師留任工作合約書」。而後A小姐於107年2月3日離職,B醫院因而認為A小姐違約,隨即向A小姐提起訴訟,並向A小姐求償新台幣10萬元。 <br> *既然本案的爭議是違約,那就來看看本案勞動契約的約定是什麼?<br> 1. 這裡小編就列舉相關的規定如下:(此處如無耐心可以忽略或是看懶人包) (1) 勞動契約書(本約):<br> 第1條:B醫院自103年8月11日起聘任A小姐,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B醫院有關規定辦理。<br> 第9條第2項:A小姐於契約期間內,欲終止契約自請離職者,應依勞基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B醫院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時,屬違規離職,應依賠償一個月全薪。 (2) 護理部特殊單位護理人員工作合約書:<br> 第1條:雙方約定契約期間為103年11月11日起算2年。<br> 第6條:A小姐未依約定期間提前離職, A小姐應賠償1個月全薪予醫院作為懲罰性違約金。<br> 第7條:A小姐若與B醫院簽訂本約以外之其他工作合約,有約定服務義務年限時,前後約之義務年限應相加,並須先履行本約之義務年限,本約約滿再繼續履行後約之義務年限。 (3)…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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