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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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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行不行 #官員失職全民買單
#但要看被害人是否為外國人歐… 更多
關於馬來西亞女大生遭性侵殺害,其家屬提出國賠與引渡等要求乙事,就法論法,《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既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官員們也陸續自承「因為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又有民眾表示路燈長期故障不亮及警方前曾拒絕受理類似報案等,國賠成立的機率還真是不低。祗是,每次都是行政機關怠忽職守,或是因為疏失造成損失,卻由全民共同承擔苦果,這樣公平嗎? 單就賠償金額來看,考量到女大生的年齡、平均壽命、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等因素,如果以台灣目前的標準來估算,其父母可請求的扶養費應該就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如再加上以實際支出為基礎之喪葬費,及視身分地位酌量之精神慰撫金。這麼一大筆錢要同感憤怒、同感驚懼的全民承擔,真是太不公平了! 當然,以本案案情而言,看來雖符合國賠法第二條規定,但其父母如無中華民國國藉時,如台人在馬來西亞無類似權利時,也可能駁回。畢竟依國賠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簡言之,當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相同權利時,才可以依我國的國賠法請求。可能是目前國賠是否成立的較大變數。 至於責任歸屬方面,無論台南市政府沒開路燈,導致周邊環境黑暗荒涼而增添治安風險,或是台南市警局通報程序疑似出現吃案問題,都可能成為標的。無論如何,我們應該開始追究這些不負責任的行政官員責任,包括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也就是公務員應該為國賠結果負連帶責任,一定要追究,而不再放縱廢弛職務的公務員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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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liam Chang
    芭樂黨之所以芭樂,就是因為他們不管怎麼唬嚨,就是很多人相信和支持 ! 也不知道是中毒太深? 還是智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