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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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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被諮詢相關問題。實用。
分享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法律便利貼<br> #便利你和我 【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之小孩何處去】 家事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小孩的歸屬該怎麼辦,這是最令人心疼的一部分,畢竟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相信都是心頭上的一塊肉...不過問題來了還是要面對,勇敢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這篇法律便利貼可以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參考,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歸屬是怎麼判斷的。 一、 什麼是親權?… 更多<br>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的保護及教養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 二、 親權和監護權差在哪裡?<br>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有沒有發現和親權超級像!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但例外情形如父母離婚時,監護權歸於父或母之一方,則他方即無監護權,但他方之親權仍存在,只是「暫時停止」。 三、 未成年子女是指幾歲?<br> 按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20足歲;在離婚的情況,法院酌定親權時,如未成年子女已經高中(滿16歲),都會尊重子女之意思,由他們決定要與父或母同住、生活。 四、 如果不想與對方共同行使呢?<br> 爸爸或媽媽原則上不能剝奪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共同愛他的權利。但如果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能在不離婚的前提下,父母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能得到「探視權」。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另外離婚(詳見離婚篇)時,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認定。 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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