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南區國稅局, 台南市。 69,578 個讚 · 13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124 個打卡次。歡迎您按「讚」獲取本局宣導活動、講習會、新聞等資訊! 如果有檢舉或國稅疑慮時,建議至本局官網/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反映; 或撥打本局電話 06-2223111、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貼文
【稅務小知識】
📢使用發票營業人縱無銷售額亦應申報 常有不少粉絲詢問小編,自己剛成立的店家是使用發
票的,但剛開業並無銷售額,又或者根本沒有買發票
,所以沒有按時申報營業稅,結果就收到國稅局開的
罰單了,覺得為什麼沒有銷售額也要被罰呢?
小編在此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小編要特別提醒大家,只要公司行號未申報停業或申請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發票,都要記得如期申報,免得至少被罰1,200元的滯報金或3,000元的怠報金,會粉不開心喔~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