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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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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48條規定公懲會委員長是職務法庭的當然審判長,結果委員長要加入被原來的審判林文舟拒絕,該職務法庭的組成已不合法。 因此有再審事由。一個案件可以再審後又再審,也是很神奇。
分享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我也曾是一名法官助理。<br>  <br>   昨天看完司法院職務法庭對「法官性騷擾助理案」的判決,難過得想哭。<br>  <br>   尤其看到判決中寫道:<br>  <br>   「陳助理『擔心拒絕(法官之騷擾)恐不利於其次日之遴聘,當下未予拒絕』牽手一節,並非實情」<br>  <br>   我氣到不能自已。<br>  … 更多<br>   寫下這個判決的法官,可能從沒想過法官助理,作為約聘雇職員,時常得擔心受怕,就怕留下壞印象給法官,隔年就無法被續聘;他可能從來沒有想過,面對一個握有自己工作生殺大權的人,說聲「不」,需要多大的勇氣。<br>  <br>   作為一個法官,卻欠缺對「法官助理」這樣一個脆弱職位的基本同理,與「職場性騷擾」這概念的基本理解,這使得這份判決,注定要成為進一步壓迫受害者的幫兇。<br>  <br>   *<br>  <br>   這份判決至少有以下兩個問題:<br>  <br>   第一, 在程序上,合議庭組成根本違法,同事護航毫不迴避。<br>  <br>   審判這個案件的單位是「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這個案件的合議庭,由五名法官組成,是用來判定這個涉嫌性騷擾助理的陳鴻斌「是否仍適任法官」。<br>  <br>   但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主審這個案件的審判長林文舟法官,根本就是被告陳鴻斌的同事!他們曾經在2006-2009年間共同審理過900多件案件。這根本違反基本的迴避原則,也違反《法官法》第48條的規定(審判長應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br>  <br>   你說,除了林文舟之外,不還有另外四名法官嗎?但其中一名法官在過程中辭職。另外有兩名法官分別來自台中地院、台中高院,而林文舟本人卻是資深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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