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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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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行政處分?救濟程序?( ゚д゚) ❓❓❓ 編編之前介紹過,公務人員特有的保障救濟制度
1⃣對「行政處分」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章「復審」程序→行政訴訟
👉 https://reurl.cc/OXVyGg
2⃣對「管理措施」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章「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https://reurl.cc/WED2x7 當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的 #人事行政行為… 更多,已經損害到自己的權益,就要看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是 #行政處分 還是 #管理措施,分別循 #復審 或 #申訴及再申訴 程序提起救濟。 但是…「人事行政行為」是指哪些?「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到底是什麼?這兩種究竟有什麼差別?該怎麼判斷? 「人事行政行為」,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是「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只要知道哪些是「行政處分」,其他的就是「管理措施」了。而「行政處分」其實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https://reurl.cc/3LgWv0 😱:蝦咪?!這不是有講跟沒講一樣嗎?
😊:別著急!編編還沒講完…要讓各位清楚分辨是不是「行政處分」,就要從古早講起… 過去 #保訓會 和各級法院都以司法院的解釋來判斷「行政處分」
❶「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釋字243
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釋字266、312
❸「對於公務員服公職權益有重大影響」:釋字298、323、338 以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為例,考績等次有甲、乙、丙、丁四種,各自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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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考試院
    @{Tina Ch} 您好:
    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時,其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不因其身分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公務… 更多人員和所有人民一樣,受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保障,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已有清楚揭示。
    因此,保訓會去年就著手調整行政處分定義、擴大復審救濟範圍,正是要回應釋字785號解釋意旨,讓公務人員享有憲法上「完整」「公平」的救濟機會,而非不想審理,更非把案子丟給行政法院處理。
    保訓會作為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專責救濟機關,屬行政救濟程序一環,各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都秉持專業、公正、客觀立場,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也就是說,即使公務人員有受到司法救濟權利的保障,保訓會仍會公正審議,並不會對「違法行政處分」視而不見,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以上意見,敬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