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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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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就有加重其刑1/2的規定,
普通刑法就有規定致死可以判無期徒刑。
兒虐案已經不只是修法的層次的問題。 就如同錢法官所說的,
讓16、17歲的孩子獨自生養孩子養出悲劇,
為何是司法的問題,不是社福行政出問題?
為何是刑罰問題,不是教育問題? #兒虐案
#政府的責任不是只有修法而已。
分享 Chien Jung Chien
我沒看到法務部或立委的草案,但是刑法277第2項就足夠了(278還有重傷致死),也都有你們想要的無期徒刑。另外在刑法第286條動手腳,不止紊亂體系,而且「凌虐」的構成要件或「致死」的因果關係會更不明確吧。<br> 修出一條實務更不會用到的法條,以及就算想用但競合結果還是用不到的條文(最高實務的腦袋只會比法定刑輕重,不知看構成要件,你們知嗎),到底要做甚麼?喔,嚇阻?!最好那些失控的爸媽出手前腦海中會浮現這琳瑯滿目的法條。… 更多<br> 就算真的只剩下嚇阻,宣導277、278就好了呀,至於真正的嚇阻(或教育),其實是全面要求父母不能以管教之名行體罰之實。教育社會,那不是「管教過當」,那就是典型的傷害罪! 別忘了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 立委在立法上做得已經很夠了,該努力的是如何盯緊監督行政機關防止憾事發生,至少該修的絕對不是刑事法律,而是其他。 第277 條<br>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b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6 條<br>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
  • 陳墨
    重點就是當初國民黨80年前設計的司法,法條及審判制度都落伍了,譬如沒有陪審團,讓一些恐龍法官亂判。

    … 更多 殺人罪只有25年追訴期,欠銀行卡債追你一輩子,追訴期是一生,一輩子喔。從未見過面的三叔公欠債,你要是忘了辦拋棄繼承,三等親以內全部繼承他的債務,

    世界各國對於債權都僅限於當事人。

    在台灣開車撞人事故,萬一你車子被小偷偷走開出去撞死人,保險公司不理賠,在國外保險是對車不對人,因為撞死人的是你的車保險公司就要賠,跟車主還有跟誰開這個車是沒有關係。

    台灣的很多法條在國際上是完全落後的!

    至於國民教育,被李遠哲完全不懂教育了只懂物理學的人,推行教改亂七八糟,所以現在社會上越來越亂就是因為外行人做內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