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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北市。 31,853 個讚 · 3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793 個打卡次。傳承榮民精神 追求卓越服務 永續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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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採購小常識-政府採購之利益迴避:A君原係甲機關之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於乙廠商,能否投標甲機關之採購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揭規定之適用要件包括:
一、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3年以內。
二、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5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
三、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為防範機關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轉任相關廠商職務後,仍能藉由原服務單位之關係承攬採購案件,對其他廠商形成不公平競爭,因而規範機關承辦、監辦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是代理廠商向原服務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故A君如自甲機關離職未滿3年,不得代理乙廠商投標甲機關之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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