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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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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惡質媒體為了打擊我,惡意抹黑許陽明的特別費冤案。 許陽明的特別費冤案,並不是靠除罪化平反,而是經歷近五年三審定讞無罪平反。我特別再將判決呈現一次,以昭告國人。(更詳細的說明在網誌中請參考) 該案根本就是政治報復的冤案。幾位在該案出庭的檢察官,在三審的漫長過程中,除了一審法官曾要檢察官,將在法庭中已經證明違誤與誤認的起訴撤案時,該檢察官竟然在未經任何調查程序,就當庭直接將明顯違誤與誤認的起訴,直接說「改為許陽明個人消費」。檢察官的這種行徑,讓許陽明當庭大力拍桌抗議怒斥檢察官,法官見狀還宣布休息十分鐘。 除了那句話之外,在三審的漫長過程中,所有法官任何詢問檢察官的問題,所有出庭的檢察官,每一次的回答都是「沒意見」。既然說不出問題,也沒意見,卻一直上訴到三審!那根本是用檢察霸凌的政治報復而已!… 更多 許陽明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判決要旨 壹、前提釐清部分: 一、因為起訴書將特別費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超過特別費的一半,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是薪資的實質補貼,另一種特別費是使用單據的特別費,必須以單據報銷。起訴書將特別費硬分成以上兩種,並認為兩種的使用標準不一樣。許陽明辯護特別費具有「統一性質」,法律上並無所謂「領據的特別費」與「單據的特別費」兩種,因此特別費不應有兩種不同的對待標準。 判決書採納許陽明的辯護詞,反駁起訴書說「豈有一方面認實質補貼性質,另一方面又認為以私人花費報領特別費應構成職務上詐領財物之理。」且判決書反駁檢方起訴書所說的特別費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說法,認定特別費不具待遇性質,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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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龍
    管媽加油,清者自清,勇往直前,永遠支持賢伉儷!